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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材料(doc 34頁)

所屬分類:
財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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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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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材料(doc 34頁)內容簡介

外企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材料目錄:
一、彙算清繳的範圍
二、彙算清繳的時間要求
三、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報送的材料:
四、新申報軟件的安裝
五、新申報軟件的操作

外企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材料內容摘要:
一、彙算清繳的範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企業,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的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也不論企業是核實征收還是核定征收,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但 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一年的外國企業;
2、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的企業;
3、籌建中的企業。
二、彙算清繳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並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和加強涉外企業彙總(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見附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3〕12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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