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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議(DOC 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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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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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議(DOC 29頁)內容簡介
(i)一會員應授權另一會員之服務業者設立、建設、購置、租賃、
經營或提供電信傳輸網絡或服務。惟在其承諾表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中央銀行或貨幣主管機關或其它執行貨幣或彙率政策
之政府機關為執行貨幣或彙兌率政策所從事之活動;
(i)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
(ii)再保險及轉再保業務;
(iii)保險中介,諸如經紀人及代理人;
(iv)保險之輔助服務,諸如顧問、保險精算、風險評估及理賠等服務。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ix)保證及承諾;
(v)接受大眾存款及其它可付還之資金;
(vi)任何型式之貸款,包括消費性貸款、不動產抵押貸款、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及商業交易之融資;
(vii)融資性租賃;
(viii)所有支付及貨幣之彙送服務,包括信用卡、記帳卡、旅行支票及銀行彙票;
(x)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或櫃台交易或其它方式,為自己或客戶交易下列商品:
(xi)參與任何種類證券之發行,包括承銷及募集之代理(不論公開或非公開),及提供此類發行之相關服務;
(i)購買或租用且銜接業者提供服務所需之終端設備或其它網絡介麵設備;
(i)限製該項服務之轉售或共享;
(ii)保護公眾電信傳輸網絡或服務之技術完整性;或
(ii)將其租用或自有電路連接至公眾電信傳輸網絡及服務,或與其它服務業者之租用或自有電路連接;及
(ii)規定使用特定技術接口,包括接口傳輸協議,以連接該項網絡及服務;
(iii)必要時,規定該項服務之交互運作能力並鼓勵達成第7項第(a)款規定之目標;
(iii)確保其它會員之服務業者不提供各會員承諾表許可以外之服務。
(iii)除為確保一般大眾得以利用公眾電信傳輸網絡及服務所需者外,於提供服務時,可采用自行選擇之傳輸作業協議。
(iv)規定連接網絡之終端設備或其它設備之型式認證以及此類設備連接網絡之技術規範;
(v)限製其租用或自有電路與此類網絡或服務或與其它服務業者之租用或自有電路間之相互連接;或
(vi)通知、登記及核照事宜。
..............................
服務貿易總協議(DOC 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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