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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居工程居住區物業服務合同(doc 13頁)

所屬分類:
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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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安居工程, 居住區, 物業服務合同
市安居工程居住區物業服務合同(doc 13頁)內容簡介

市安居工程居住區物業服務合同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物業服務事項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章、雙方責任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六章、服務期限
第七章、附則

市安居工程居住區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提要: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約定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提供服務,按以下標準向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1、已入住業主物業服務收費:住宅按【建築麵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商業設施按住宅的150%收取;其餘設施減半收取。
2、未入住業主物業服務收費:住宅按【建築麵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商業設施按住宅的150%收取;其餘設施減半收取。
具體每月收費標準按物業服務考核細則考核結果按比例收取。
第七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3日內開始實施物業服務工作。並從 年 月 日起計收物業服務費,以後每次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時間為 日。乙方在首次收取業主物業服務費時,可預收二個月。甲方變更或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如甲方不欠乙方物業服務費,乙方應在一個月內將預收的物業服務費本金退回給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的收繳:
1、物業服務費由甲方代收後轉交乙方;
2、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逾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繳物業費的千分之二交納滯納金;
3、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交物業服務費的,甲方將欠繳的名單予以公布,並督促其繳納,乙方可采取停止有償服務、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當物業服務費收繳率低於50%時,乙方可在告知甲方後30日無條件單方終止物業服務合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保留對甲方和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所欠繳服務費的追收權和向人民法院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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