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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doc 18頁)

所屬分類: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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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路工程, 工程施工監理, 監理合同通用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doc 18頁)內容簡介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內容簡介: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幹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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