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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doc 15)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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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巴基斯坦, 自由貿易區, 原產地規則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doc 15)內容簡介


 附件:1.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


2.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

 3.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格式及填製說明

附件1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原產地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計劃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可享受優惠關稅減讓的產品,其原產地應遵循下列規則確定:

規則一:定義
本規則中:
(一)“一成員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或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
(二)“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是指實付或應付給出口人的貨物在進口港從運輸工具卸下後的價格。它包括貨物的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險費和運費。
(三)“海關估價協議”指WTO協議中《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四)“船上交貨價格(FOB)”是指實付或應付給出口人的貨物在指定出口港裝上運輸工具後的價格。它包括貨物的成本和將貨物運至運輸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組成成分、零件、部件、組件及/或已實際上構成另一個貨物部分或已用於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六)“原產貨物”是指根據規則二的規定確定為原產的貨物。
(七)“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是指規定材料已經過稅號改變或特定製造或加工工序,或滿足某一從價百分比標準,或者混合使用任何這些標準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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