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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範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研析(doc 36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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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 範圍, 實務, 發展
專利保護範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研析(doc 36頁)內容簡介

專利保護範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研析目錄:
一、前言
二、「專利保護範圍」之學說
三、解釋專利保護範圍之技術
四、立法例
五、我國專利法之規定
六、我國實務就各爭點之態度
七、結語


專利保護範圍於我國實務發展的研析內容提要:
我國實務是否承認「習知(習用、公知)技術抗辯」?
本來發明創作應具備「新穎性」、「進步性」,才有核準取得專利權之可能,從而才能主張他人創作物落入自己的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構成專利侵害。然或有因行政機關之審查瑕疵,而誤將包括「習知技術」之發明創作亦以核準,則專利侵害訴訟應如何處理,理論上有所爭議。英、美、法國實務或立法上肯認由法院為專利無效之認定,故得由受理專利侵害訴訟之法院一並處理,但在我國,若認專利欠缺要件而應歸於無效,需經由異議或舉發及其後之行政救濟途徑來處理 [31],因此受理專利侵害之法院應如何處理是一問題。
學說上有認為此時應嚴格限縮「專利保護範圍」,僅限於說明書及圖標上所載之實施例,或僅限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記載,即為「均等原則」之例外 [32],有認為此時被告隻要證明自己實施的技術是「習知技術」或相類似者,法院即無須論斷被告所實施者是否與專利保護範圍有關,而可將原告之訴駁回 [33]。前者為日本時實務所采,後者即為德國最高法院在Formstein案中承認之「公知技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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