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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 17)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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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旅行社管理, 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 17)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根據《條例》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並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國家旅遊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遊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隻能從事旅遊谘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第四條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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