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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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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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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 共和國, 營業稅, 暫行條例,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條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彙、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 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 ,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 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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