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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追償權的擔保人可就擔保合同申請再審(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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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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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追償權的擔保人可就擔保合同申請再審(doc 8頁)內容簡介
未實現追償權的擔保人可就擔保合同申請再審內容提要:
本案要旨
借款合同雙方串通,隱瞞以貸還貸的事實,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對此不承擔責任。擔保人事後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事實是其行使救濟的途徑,不能以此推定擔保人追認了以貸還貸的事實。擔保人實現其追償權應以最終獲得執行為標準,如未能實現其追償權,擔保人仍然有權就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申請再審。
基本案情
某年5月25日,杭州臨安醫藥玻璃廠(以下簡稱玻璃廠)與中國農業銀行臨安市支行(以下簡稱臨安農行)、上海宏廣達實業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三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存入臨安農行營業部人民幣500萬元,定期三個月,存單號碼1016721。該款為玻璃廠向臨安農行貸款500萬元的擔保,玻璃廠貸款本息還清後,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方可支取該款。協議簽訂後,臨安農行派人專程核對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的有關情況,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向臨安農行提供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資料。某年5月30日,依據上述三方協議的約定,玻璃廠與臨安農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臨安農行借給玻璃廠500萬元,還款期限為同年11月5日,月息為10.98‰。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在該合同保證人欄蓋章。合同成立當天,臨安農行將500萬元貸款劃入玻璃廠賬戶,款到玻璃廠賬戶的當天,其中450萬元經轉賬歸還玻璃廠其他貸款,50萬元被玻璃廠使用。玻璃廠除支付該筆貸款自某年5月30日至某年9月20日的利息外,其餘本息未歸還。借款期滿後,玻璃廠未還款,臨安農行訴至臨安縣法院,請求凍結宏廣達杭州分公司經營部存款500萬元,履行三方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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