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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D-B模式與EPC模式探討工程總承包(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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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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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 模式探討, 工程總承包
合同條款D-B模式與EPC模式探討工程總承包(doc 8頁)內容簡介
合同條款D-B模式與EPC模式探討工程總承包內容提要:
1.FIDIC合同條款中D-B模式與EPC模式風險分擔的差異
1.1在FIDIC合同條款中,闡述D-B模式的是黃皮書《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闡述EPC模式的是銀皮書《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該兩種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異在於承發包雙方風險分擔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規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擔的風險為:
1.1.1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規定;
1.1.2由雇主人員或雇主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如果有);
1.1.3不可預見的,或不能合理預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已采取適當預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正是因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不一樣,FIDIC建議,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應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如果投標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進行他們的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
1.2.2如果建設內容涉及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標人未能調查的區域內的工程;
1.2.3如果雇主要嚴密監督或控製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
1.2.4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額要經職員或其他中間人確定。
1.3另說明,D-B模式中雇主的風險與我們熟悉的FIDIC紅皮書《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是一樣的。在此,如果僅從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從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劃分風險的原則(承包商承擔風險的範圍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預見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進一步,結合銀皮書中的4.12款和5.2款看,實際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風險。
2.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界定
2.1指導意見對工程總承包的界定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或若幹階段的承包”。該概念界定存在如下問題:
2.1.1以工程總承包企業界定工程總承包,難免有概念循環之嫌。
2.1.2全過程承包自然是工程總承包,若幹階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隻承包勘察或設計或采購任務就很難被認定為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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