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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9)

所屬分類:
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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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標準, 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9)內容簡介
一、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三、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
四、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谘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
七、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八、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十、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麵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麵決定。
十一、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係。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十二、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麵通知已選定的三方,並在與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三、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十四、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十五、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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