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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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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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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
試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doc 9頁)內容簡介

一、告知義務
二、保險利益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結束語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險期滿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我國自從80年代恢複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人身保險經曆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不斷發展的過程。特別是1995年《保險法》頒布施行以來,人身保險在我國更是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正如美國布蘭克法官於1943年在關於“東南部保險人聯盟”的判決書中所描述的那樣:“在對人類全部生活的直接影響方麵,也許沒有哪個現代企業能像保險企業一樣,達到如此廣泛的人群。保險會涉及每個家庭、每個行業、每個公司裏的每一個人。”⑴人身保險對維持社會的安定,解除後顧之憂起到了它應有的作用。因此被稱為“社會的穩定器”。但我們也應看到,因保險合同而引起的糾紛也隨著保險業的發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申請賠付時,保險人經常以保險合同無效而做出拒賠,影響了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保險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認定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隻能是《保險法》和《合同法》。《保險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法第12條第2款);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56條第1款)。《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五種:(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同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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