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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doc 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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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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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按揭合同, 合同研究
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doc 15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

第一節 概述
一、“按揭”的淵源
二、按揭在大陸地區的發展
三、按揭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抵押
第二節 房地產按揭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按揭合同當事人:按揭人、按揭權人和發展商
二、按揭之標的
三、按揭擔保的範圍
四、按揭的期限
五、按揭權人之權利
六、按揭人之義務
七、擔保人之權利與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條款
第三節 房地產按揭合同履行中若幹法律問題
一、按揭中的轉按揭
二、因發展商違約導致的購房人違約和對按揭房屋的處分
三、按揭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財產範圍


第一節 概述

  一、“按揭”的淵源

  學術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詞來源於英美法的mortgage,先為香港使用,後傳入大陸。“按”字既反映廣州話的發音的特點,在南方又有“押”的含義,“揭”字則來源於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詞的音譯和意譯的結合體。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種以不動產為主要標的的權證轉移(transferring of title)和權證回贖(redeption)相結合的擔保製度。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將不動產權證轉移給債權人,在債務履行完畢後,債務人有將不動產權證贖回的權利;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該不動產權利則完全歸債權人擁有。已經設定mortgage的財產,債務人欲再次設定mortgage時,則需轉移其回贖權給新的債權人。Mortgage不同於以轉移動產占有進行擔保為特征的pledge(質押),也不同於法定的、在債務清償前可以保有特定財產作擔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質類似羅馬法的信托質和讓與擔保,據說日本學者就將mortgage翻譯成讓與擔保〖注:參見許明月著:《抵押權製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頁〗,可見mortgage與讓與擔保在通過讓與財產所有權證或相關權益以擔保債務履行方麵具有共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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