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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相關論文(doc 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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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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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相關論文(doc 25頁)內容簡介
法律效力相關論文內容提要:
法律效力問題在近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中已經引起重視,出版了相關專著,也發表了不少論文[1]。但關於什麼是法律效力,還存在諸多不同的看法[2]。其中較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法律效力,……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說,是泛指法律約束力和法律強製性。不論是規範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對人們的行為都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和強製作用。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規範性文件對人們的行為產生普遍的約束作用,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如判決書、調解書、逮捕書、公證書等都不具有這種普遍約束力,隻具有具體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在什麼時間適用的效力。”[3]盡管這種解說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說明法律效力問題,但明顯地是一種關於法律效力的發散式說明,缺乏邏輯上的嚴整性。並且該狹義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實上所講的是法律效力的範圍,而不是法律效力這個概念本身。
我們認為,法律效力是內含於法律規範中的對法律調整對象產生作用的能力。在這一概念中,我們不難得知法律效力其實是由法律規範而連接社會關係的內在根據。這一概念大體包含兩個方麵:其一,法律效力內含於法律規範之中。盡管按照孟子的說法“徒法不能以自行”,但是,法律之施行的相關力量設置,也來自法律規範的授權。法院為什麼能夠裁判兩造的案件?源於法律對法院的職權授予;國家元首為何能對外宣布戰爭或耦合?原因也在於法律規範的授權。為何有些很有力量的組織(如黑社會組織),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隻能受法律的否定和製裁?而另一些組織,即使沒什麼大的力量(如目下我國的一些“自治”組織),但法律卻對之予以肯定?其原因還在於法律規範是否授權。但是,當我們強調法律總要靠人(個人、非法人組織、法人)來執行的時候,總有一種看法容易將法律規範和執行它的人置於對立麵。顯然,這是對法律規範的內蘊不求甚解之故。隻有當人們將一切可能導致法律規範從紙麵進入到實踐的力量全部歸諸法律規範之內含中的時候,所謂法治的主張及其製度設置才是有效的,否則,法治就隻能是中聽不中用、口惠而實不至的意識形態說教。同樣,隻有我們認可法律效力內含於法律規範之中,而不在其外,才有可能說明並拒絕似是而非的種種“人治”、“官治”、“權治”、“德治”現象,為國家管理的法律一元之治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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