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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代理詞(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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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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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糾紛, 代理詞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代理詞(doc 10頁)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代理詞內容提要: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張天祥、安明早已起訴,因我方的申請二次延長舉證期限,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於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了裁定〈2003礦民初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書〉:“中止本案訴訟。”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今天的庭審相反就缺乏了法律依據:
  1、中止訴訟的事由沒有消失。該中止訴訟的事由是大同市礦區公證處尚未作出撤消或不撤消公證的決定,因是主要證據,故而中止。然,今天,大同市礦區公證處仍未作出決定,我方還沒有對公證處的做法作出明確表態放棄的情況下,進行訴訟,勢必給本案最終的裁決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又是對我方權利的侵犯——剝奪了我方對公證處決定提出處置意見的權利。所以,本案終止“中止訴訟”的依據不足。
  2、終止“中止訴訟”之書沒有向被告送達,按理說,沒有書麵通知我方終止“中止訴訟”,剝奪了我方對“終止中止訴訟”裁決提出不服意見的權利。這當然是法律所不容的。
  3、由於本案的主要證據是公證文書,也是法律文書、該該文件在未被公證部門撤消之前進行訴訟並例行判決,一旦公證部門事後撤消了該公證書,與法庭的判決背道而馳,這不是又一個錯案嗎?況且,該二份公證書確有與法不妥之處,很明顯應當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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