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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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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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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doc 6頁)內容簡介
論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內容提要: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 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由於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和投保 人所約定,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因當事人的認知程度、使用語言文字的差別以及時間的不 斷推移,難免發生爭議,如何正確把握當事人的爭執點並予以妥善合理解決,首先麵臨 的問題便是解釋保險合同。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利解釋”原則的法律規定
  保險合同具有典型的格式合同的性質。《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 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 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合同的解釋,應當遵循和適用關於格式合同的“不利 解釋”原則。《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 釋。”顯然,我國法律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已經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這對 於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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