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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doc 9頁)

所屬分類: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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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合同, 合同糾紛案
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doc 9頁)內容簡介
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原告中國長城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訴被告中國光大銀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第三人海南華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僑)、第三人北京金都僑業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都僑業)、第三人北京金馬長城房產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筒稱金馬房產)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鞏沙、左權,被告光大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愛文、李鈞,第三人金都僑業的委托代理人劉建析、段剛,第三人金馬房產的委托代理人王家路、黃興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城公司訴稱,1995年底,我公司和中國投資銀行總行營業部(以下簡稱投行營業部,現已被光大銀行兼並)、第三人海南華僑簽訂了委托貸款協議,約定,由我公司委托投行營業部貸放給海南華僑美元10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9%。貸款到期後,海南華僑僅在1996年12月31日支付我公司750萬元外,其餘貸款本息一直未能歸還。截止到1999年7月,其共拖欠本金美元1000萬元、利息約美元194萬元。另,我公司曾要求海南華僑提供借款擔保。海南華僑同意用其子公司—金都僑業在北京陽光廣場項目上享有的房產權益做抵押。在實際辦理手續過程中,海南華僑提出其在北京陽光廣場所享有的隻是預售權益,所以隻能用其和陽光廣場的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的方式辦理抵押手續。我公司同意上述做法,並和陽光廣場的開發商金馬房產簽署了房屋預售合同和相關的文件。在這些文件中,金馬房產確認我公司已向其支付美元1000萬元的房款,並已一次付清,其用意是證明一旦海南華僑未能償還美元1000萬元的貸款本息,我公司則可享有預售合同項下的房產權益。在委托貸款到期後,我公司多次向金馬房產主張預售合同項下的房產權益,但金馬房產一直以合同已作廢為由不予理睬。1998年4月,金都僑業承諾在同年6月底之前歸還委貸的本息。綜上,我公司認為我公司和海南華僑借款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金馬房產和我公司以簽訂預售方式的抵押合同,由於未能辦理抵押手續,金馬房產應該承擔因抵押無效而導致的過錯賠償責任。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海南華僑、金都僑業、金馬房產償還上述欠款本息、罰息及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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