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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出口集裝箱運輸代理協議(doc 7頁)

所屬分類:
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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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海運, 集裝箱運輸, 運輸代理, 代理協議
海運出口集裝箱運輸代理協議(doc 7頁)內容簡介
海運出口集裝箱運輸代理協議內容提要:
第一條 乙方提供之出貨委托書內容應包括: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起運港、目的港、交貨地 、嘜頭、件數、中英文品名、毛重、體積、運輸條款、海洋運費支付方式、國內費用支付方式、運輸裝箱方式、乙方公司聯係人、電話、傳真。如委托書未注明,由此引起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 乙方提供給甲方用於清關的文件必須嚴格按照中國海關規定,如有違反“海關法”及相關規定,甲方可以退還乙方不予報關,凡因乙方報關單證有差錯、缺失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時通關而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及任何直接、間接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乙方委托出運貨物中不得夾帶任何違禁物品並承擔因實際出運貨物與申報不符而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包括各類罰金)。
第四條 在實際操作中如發生更改事宜,原則以書麵確認件為準。如乙方習慣用口頭方式確認更改,則不得以“無書麵確認件”為由拒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 乙方在貨物出運中要求預付改為到付、到付改為預付的,應在船舶到達目的港前 天書麵通知甲方,並承擔更改後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如貨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對此不負責任。
第六條 乙方在貨物出運後因修改運/提單中有關項目或變更對貨物的處置方式,要求甲方代發電報通知有關承運人的,必須采用書麵通知;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相關風險由乙方承擔,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具安全可靠的擔保。
第七條 乙方如需對任何委托事項進行更改,應在貨物裝入集裝箱或貨物進倉庫的當天且不遲於進港前24小時內書麵通知甲方;如遇船開後更改提單,必須在船開後24小時內提出並送達相關單證、保函並承擔更改而產生的各類風險、責任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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