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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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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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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doc 14頁)內容簡介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內容提要:
 從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理論界開始對第三人利益合同展開研究,從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本質特征[1]、受益第三人的範圍及其權利的內涵外延[2]、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效力[3]、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其他國家的起源和發展,剖析我國立法相關製度的缺陷以及論述承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從而得出我國合同法應當改革的結論[4]。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製度應當是一個完整的製度,法律一旦承認和保護受益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將帶來很多新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第三人的利益對合同當事人行使合同法上的權利的影響。這主要指的是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使變更權和解除權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理論界鮮有對該問題進行全麵的研究。即當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後,在未經受益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仍然可以像在一般合同中一樣行使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其權利是否應當受到限製?限製應該達到什麼程度?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與谘詢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的子公司丙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亦享有取得該技術並接受谘詢服務的權利。丙公司得知此合同後淘汰了舊設備,並重新製訂計劃準備技術更新。很明顯,如果甲與乙後來重新達成協議變更或解除該合同或取消該合同中關於丙公司權利的條款,丙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為一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合同,其成立後具備與其他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受益第三人因此有理由認為該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護並在債務人違約後可以獲得合同法上的救濟。如果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隨意變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那就等於沒有為第三人提供任何法律上的保護,因而受益第三人製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將受到質疑。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合同當事人變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權利應在何種程度上受到限製?例如,在上述合同中,如果丙公司知悉合同後並沒有淘汰舊設備和製訂新計劃,而隻是發文件確認其已經知悉並接受該合同為其設定的權利,那麼甲與乙是否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經過公證,當事人的變更權或解除權又當如何對待?如果甲與乙在合同中約定保留隨時變更、解除合同或第三人利益條款,或設定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的條件,這樣的約定還是否有效?筆者將對以上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並以我國現有法律製度為背景,以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製度為參考,以求解決在我國第三人利益合同製度建立後,當事人行使法定或約定的變更權和解除權的問題,從而構建一個與我國現有法律製度相匹配的完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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