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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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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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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研究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doc 6頁)內容簡介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內容提要: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係由德國判例學說孕育而成。德國判例肯定這一合同形態,係基於如下的理念:當事人默示契約兼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定,該第三人與契約約定之給付自有息息相關之關係,契約當事人對於該第三人乃有盡必要“注意”之義務。該注意義務為契約之義務,義務一有不盡,即構成違約。第三人如因而受有損害,自有予以賠償之必要,為達此目的,自應許可該第三人得直接請求賠償損害。(注:(台)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頁。)實際上,契約訂定時,名義上之當事人雖為甲乙雙方,而實際上該契約之履行否仍關及甲乙以外之第三人丙丁,如依契約意旨第三人丙丁之利益亦應受保護,於契約未被履行時,該第三人倘受有損害仍以可請求賠償為宜。(注:(台)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75、273頁。)德國判例學說最初創設此項製度,適用德國民典第328條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條款的規定作為當事人請求權基礎,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德國民法典雇主責任製度的不足,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的利益。德國帝國法院1930年2月10日的判例堪稱此說運用的典範,該案的案情是:承租人M太太委請修理行安裝煤氣表,由於修理行雇員的重大過失(其中一螺絲沒有擰緊),釀成爆炸事故,未傷及M太太,卻致其所雇女傭身體上部受重傷。依其他國家法律,於此種情形該女傭無疑可以對修理行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而且修理行亦應對其雇員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負嚴格責任。但在德國,依德國民法典第831條,雇主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對雇員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而免責,而在實務上關於此項免責舉證,向來均從寬認定;顯然,該女傭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甚為不利。然而,根據德國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假若對雇主主張契約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則雇主不得以證明自己盡了選任和監督義務而免責。正是基於上述考慮,上訴法院遂確認M太太與修理行之承攬契約乃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受害女傭(原告)據此第三人利益契約可以對修理行(被告)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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