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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證明責任辨析(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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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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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證明責任辨析(doc 8頁)內容簡介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證明責任辨析內容提要: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構成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在訴訟中,如何證明獲利“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是不當得利案件的核心。應由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人(受損方、訴訟中的原告)證明被請求人(獲利方、訴訟中的被告)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還是由被請求人證明獲利具有合法依據,會直接導致截然相反的訴訟後果。對此,學者多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未對該類訴訟的證明責任有特殊規定,而從“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基本立場和觀點來看,應由請求人即原告來承擔不當得利構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證明責任,其關鍵是“無法律上的原因”的證明責任。筆者亦基本認同這一觀點,但認為此種證明責任主要適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利益的變動是因受損方的給付行為引起的,受損方如欲回複到利益變動前的狀態,應承擔給付基礎已不存在或喪失等證明責任亦合情理。這一觀點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已有所體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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