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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製度(doc 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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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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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 法律製度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製度(doc 19頁)內容簡介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一)國際投資法的概念及形式
國際投資是指資本跨國流動。它可以分為國際直接投資(股本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財務性投資)。前者是指一國私人在外國投資經營企業,直接或間接地控製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例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BOT(即“建設—運營—轉讓”)合作方式等。後者是指將借貸資本輸出到國外,投資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例如,債券或股票的投資等。
(二)國際投資法的特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律規範和國際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特征為:其一,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係,即自然人、法人和民間組織、企業團體的海外投資。其二,僅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係,即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係,債券或股票等間接投資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其三,所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係既包括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間以及同本國政府間的關係,又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間的關係。
(三)國際投資法的淵源
國際投資法的淵源包括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前者指資本輸入國和輸出國的投資法律。後者指國際投資雙邊條約、區域性條約、世界性公約、聯合國文件、國際投資慣例。雙邊投資條約主要包括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前者特點是對政治風險的保證,特別強調關於代位求償權以及處理投資爭議程序的規定,這種協定通過換文方式達成。後者又稱為促進行保護投資協定,此類協定內容翔實具體,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並舉,能夠為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目前,國際範圍內還沒有一個全麵規範國際投資行為的世界性公約,聯合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製定的有關國際投資的文件也都是建議性的。目前已經生效的多邊國際投資條約僅調整投資領域某些具體問題,如《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簡稱TRIMs協議)和《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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