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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治二轉型社會中的鄉村自治與法(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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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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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治二轉型社會中的鄉村自治與法(doc 10頁)內容簡介
法律知識治二轉型社會中的鄉村自治與法內容摘要:
按照吉登斯的說法:隻有在現代民族—國家時代的進程中,隨著國家權力日益向村落滲透,公共教育的加強,傳統日益退守並頑固存在,農村價值形式、話語權威才呈多元姿態產生並壯大。話語權威的多元化源於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和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及其多元化。就辨證唯物論的立場而言,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遷乃是由鄉村經濟結構的分化導引所致,中央政府對農村政策特別是經濟體製方麵的策略遞變,乃是鄉村生產方式範疇中一項重要的曆史變量。而農村生產關係之體製性突破,引發生產力之新一輪增長,在此生產力增進的流程之中又易引發鄉村生產關係之重組,從而,鄉村社會資源由改革前的政治意識形態獨斷之情形日益不複存在,且該社會資源的表現形態亦呈現多元化,非以前的政治出身、黨員、又紅又專、根正苗紅所能涵蓋。因之,由於社會資源的控製分化導致了農村權力結構日趨多元之情態,令鄉村精英階層的多元化成為可能。按照法國著名思想家布迪厄的社會資本與場域理論,如果以鄉村社會為一個場域進行考察,那麼身處於權力場域不同“位置”的鄉村精英,由於掌握與支配著不同的社會資本,往往利用掌握的各種資本或資源為奪取、鞏固和強化在鄉村權力結構中現存之“位置”而不斷爭奪與博弈,從而構造出鄉村權力場域之均衡。鄉村管理中的“共識”才可能在此結構依托之上得以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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