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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製度的案例分析題(doc 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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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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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製度, 案例分析題
合同法律製度的案例分析題(doc 23頁)內容簡介

合同法律製度的案例分析題內容提要:
【案例介紹】
某百貨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鋼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鋼材廠發出傳真,傳真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01型號的鋼材2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傳真,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三家鋼材廠在收到傳真以後,都先後向百貨公司回複了傳真,在傳真中告知它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鋼材的價格。而甲鋼材廠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便派車給百貨公司送去了100噸鋼材。在該批鋼材送達之前,百貨公司得知丙鋼材廠所生產的鋼材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丙鋼材廠去傳真,稱:“我公司願購買貴廠200噸01型號鋼材,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在發出傳真後第二天上午,丙鋼材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甲鋼材廠將100噸鋼材送到百貨公司,被告知,他們已決定購買丙鋼材廠的鋼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來的鋼材。甲鋼材廠認為,百貨公司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甲鋼材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幾種觀點】
1、被告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傳真,是購買鋼材的要約。而原告發送鋼材,實際上是以行為作出承諾,可見,雙方已成立買賣合同,故被告拒收貨物,構成違約。
2、被告並未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出的傳真並非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原告送貨則是要約,對此,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本案中被告拒絕收貨,即表明它不願意承諾,這完全是合法的。
3、雙方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被告在要約中明確提出“將派人前往購買”,表明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是買方自提,而非賣方送貨。原告未與被告協商而主動送貨,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故被告有權拒絕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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