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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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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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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容提要:
一、關於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二、關於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餘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於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後,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後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餘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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