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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土地問題定性、處理處罰及法規引用參考意見培訓課件(DOC 52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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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課件
審計土地問題定性、處理處罰及法規引用參考意見培訓課件(DOC 5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按:為規範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和法規引用,統一處理、處罰標準,署國土和穩增長審計辦擬定了《全國土地出讓收支和耕地保護情況審計問題定性、處理處罰及法規引用指導意見》,供審計人員參考。考慮到土地審計的專業性和政策變化的複雜性,請審計人員務必結合現場審計發現的實際問題和情況,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謹準確的原則引用法規條款,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保土地審計中所發現問題定性準確、處理處罰措施恰當。
1.土地出讓收支
1.1土地出讓收入
1.1.1減免或以先征後返等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例: *年,*市(縣)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與A公司之前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一次性減免土地出讓收入*萬元。
*年,*市(縣)財政局根據*市(縣)政府出台的文件或政府與招商引資企業簽訂的協議,直接返還(或采取先征後返、財政補貼、獎勵等方式變相返還)土地出讓收入*萬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範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製’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規定。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的規定,*省人民政府應責成*市(縣)人民政府清理取消違規減免的協議,確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應收盡收。
1.1.2少征收土地出讓收入
截至2013年底,*市(縣)財政局累計少征收土地出讓收入*萬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第四十五條“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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