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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的概念(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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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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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
非法采礦罪的概念(doc 11頁)內容簡介
非法采礦罪的概念內容提要:
一、非法采礦罪的概念
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二、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製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采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製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所製訂的一係列行政管理製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近幾年來,非法采礦活動十分嚴重,因此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采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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