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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團體建築裝修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條款(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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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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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裝修, 裝修工程, 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條款
生命團體建築裝修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條款(doc 10頁)內容簡介
生命團體建築裝修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內容提要: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生命團體建築裝修工程意外傷害保險(A 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書麵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注、批單及其它書麵協議構成。
若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年滿16 周歲至65 周歲、能正常工作或者勞動,在建築、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施工企業的員工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它團體經被保險人同意後可作為投保人,向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從事建築、裝修施工及與建築、裝修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本公司認可的施工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則本公司給付等值於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內已有意外殘疾給付,則必須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為基數,根據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附表)中按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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