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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商業銀行罰款權問題的研究(doc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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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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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
對我國商業銀行罰款權問題的研究(doc 17頁)內容簡介
對我國商業銀行罰款權問題的研究內容提要:
對於商業銀行有無罰款權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這裏我們就此問題作了探討以為引玉之磚《票據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預以退票並按票麵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那麼商業銀行有罰款權嗎一、罰款的法律含義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屬於行政處罰中的財產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處罰作為一種執法行為要保證其自身的合法性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處罰的機關要合法根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製度的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該是依法成立的並且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也就是說行政處罰的決定隻能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作出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是沒有行處政處罰權的不過《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又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原本沒有行政處罰權的、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主管行政機關的授權下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所以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不僅它本身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而且又因為它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也不能將行政處罰權授予商業銀行行使第二處罰的機關必須具有處罰權即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或者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應由其上級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由此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如內部行政管理機關無權對行政機關相對方進行處罰)而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也並非能對所有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如中國人民銀行無權對違章駕駛行為進行處罰)對於那些被委托授權了的、可以具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而言也是如此他們同樣要在主管行政機關委托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活動超出了行政機關的委托範圍行使處罰權的應當認定其處罰決定無效第三行政機關相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即具有相應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行政相對人必須因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法規所保護的國家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也隻能對確實觸犯了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程度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罰則之內任何一個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事業單位)都隻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創設和運用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處罰種類第五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依次為受理立案、調查、審查和聽證、裁決等四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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