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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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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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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職業學校, 國家助學金, 管理暫行, 實施細則
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doc 9頁)內容簡介
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84號)、《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教[2007]85號)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企業管理中專、職業高中(含特教學校中的職高班)、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等(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學校具有全日製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的學生。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於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2007年前入學並已享受省職業教育助學金資助的學生,按原資助政策執行,直至畢業。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我省各級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承擔。省屬學校由省財政承擔,市、縣(市、區)屬、民辦學校及其他中等職業學校按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省財政統籌中央補助經費並參照農村義務教育免學雜費的範圍和比例,對部分地區給予補助。
第六條 每年7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在校學生數,將省屬學校國家助學金經費預算分別下達給各省屬學校,將各市、縣(市、區)學校的國家助學金經費預算下達各市、縣(市)。同時,結合上年度安排的經費預算情況進行清算。
每年8月底前,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統籌省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和本級財政應承擔的經費,分別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經費預算落實到本地區的各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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