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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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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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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 合同標準, 標準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124頁)內容簡介
本合同副本若幹份,報企業承包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
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幹涉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一款以“包死基數、逐年遞增、不足不補、超交分成”為原則,
承包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__萬元,其中__年為__萬元,
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__年為__萬元。
第一款對本廠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麵責任。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
按每降低1%扣減承包經營者個人預支生活費額的7%,
直到扣減其檔案工資額的50%。
第一款承包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和附加指標,
其收入以本廠職工當年人均收入為基數,所得是基數的兩倍,
上繳利潤每超當年指標1%,再累加相當基數__%的收入,直到基數的四倍。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廠長及副廠級行政幹部,
組成本廠的領導機構,並報主管局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後,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本廠利益不受損害。
第七條本廠本次招標承包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
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七款自覺接受本廠黨組織和本廠職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本廠職工的民主權利,
定期向本廠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合夥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
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夥人(或企、事業法人)
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十三條發包方的《招標書》、承包方的《投標書》、《答辯材料》
(合夥人承包者《承包合夥人協議書》),均為本合同附件,
上述文件材料如與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外,以本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後,如本廠仍實行招標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
承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正本_份,發包方、承包方和_公證處各執一份。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簽字,並經__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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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DOC 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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