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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運作管理實務(doc 40頁)

所屬分類:
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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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輻射防護, 運作管理, 管理實務
輻射防護運作管理實務(doc 40頁)內容簡介

輻射防護運作管理實務目錄:
一、 人員管製
二、 申報與管理
三、 區域管製
四、 輻射源管製與檢查
五、 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輻射防護運作管理實務內容提要:
依據可發生遊離輻射設備及其作業人員管理辦法,操作登記類放射性物質或遊離輻射設備者,需接受3小時以上之輻射安全訓練,始可為之;操作許可類放射性物質或遊離輻射設備者,除了需接受3小時以上之輻射安全訓練外,並應在合格操作人員直接監督下,才可以進行輻射作業。因此持有放射性物質或設備之單位,應要求學生人員主動出示受訓證明文件,並依規定在合格人員的指導監督下,始得能進行操作。
為有效管理全校師生遊離輻射作業的安全,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人員劑量配章管理、健康教育、教育訓練、及合格操作人員認證等。以下四個小節,依上述四項相關工作分別作說明。
工作人員在操作可發生遊離輻射物質或設備時間內,須全程配帶人員劑量計(TLD佩章或筆型劑量計),在工作時間以外,背景值配章應存放於不受輻射影響之地區,並集中保管。工作人員所配之人員劑量計,應按月收集寄送合格機構計讀,如遇有人員意外過度曝露事故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即刻函寄並請劑量佩章服務單位代為計讀,以評估所受劑量及應實行之措施。工作人員所受輻射劑量紀錄,應定期公布告知當事人,並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其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應保存30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輻射防護人員如獲悉工作人員過度曝露時,應於事件發生十天內,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正式書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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