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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詳述(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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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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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 設立登記, 規則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詳述(doc 11頁)內容簡介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詳述內容提要:
第1條、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製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改製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製。
第2條、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第3條、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第5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準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準其設立,屬經濟部核準者,應副知所在地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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