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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案例分析與試題(doc 27頁)

所屬分類:
招標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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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案例, 案例分析
招標投標案例分析與試題(doc 27頁)內容簡介
招標投標案例分析與試題內容提要:
案例:
某重點工程項目計劃於2004年12月28日開工,由於工程複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於2004年9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該五家企業均接受了邀請,並於規定時間9月20-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規定,10月18日下午4時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1月10日發出中標通知書。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於10月18日下午5時才送達,原因是中途堵車;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麵專家4人。評標時發現E企業投標文件雖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委托人授權書,但投標文件均已有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了公章。評標委員會於10月28日提出了評標報告。B、A企業分別綜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於B企業投標報價高於A企業,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並於12月12日簽訂了書麵合同。
(1)企業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答: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請招標。因此,本案業主自行對省重點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業和E企業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答: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案C企業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於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等《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投標文件若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則屬於重大偏差。本案E企業投標文件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項目經理也未獲得委托人授權書,無權代表本企業投標簽字,盡管有單位公章,仍屬存在重大偏差,應作廢標處理。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答: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投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公開進行,本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10月21日下午才開標,是不妥之處一;
2)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本案由屬於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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