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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解讀(DOC 20頁)

所屬分類:
設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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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特種設備, 設備安全, 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解讀(DOC 20頁)內容簡介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生產的;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
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的;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範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
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七)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複取得許可,
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複進行檢驗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
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製度、責任製度、處理措施。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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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解讀(DOC 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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