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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創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的多贏局麵(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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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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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消防安全, 重點單位, 管理
如何創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的多贏局麵(doc 10)內容簡介
消防部門對重點單位的管理思想最初形成於195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批示》,1998年《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重點單位的定義和應當履行的職責。同時,經過管理的實踐對重點單位管理摸索,公安部相繼於1998年和2001年出台了《消防監督檢查規定》(36號令)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1號令),先後以消防主管和單位內部管理的不同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實際操作中,這項工作對消防部門、單位的工作和發展積累一些問題和矛盾,僅依據36號令或61號令來管理重點單位,就消防部門而言,極易陷入嚴防嚴管或放任不管的極端局麵,都不能有效提高重點單位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強單位抗禦火災的能力,促進經濟的發展。2004年2月,公安部出台公消[2004]42號文件強調應同時按照36號令和61號令對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以36號令——消防部門主管為主要方法。
然而,在執行過程依舊會碰到原有積累的弊端,如:如何改變社會對消防的認識誤區,重塑消防部門良好形象;消防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如何抓好單位的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如何提高消防監督人員的工作效率等等。隻有在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同時解決諸如此類難題,消防監督管理水平才能真正的提高一個檔次,邁上一個台階。本文認為,以何種模式進行消防監督管理,是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單位的發展管理水平不斷改善和不斷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循環上升改進過程。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解決好“與人為本”的基礎問題,消防監督工作人員的觀念、態度,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識,也即抓好人的管理和調動作為契機,創造消防部門、重點單位和社會三者的多贏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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