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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鏽鋼壓力容器製造管理規定(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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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管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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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製造, 製造管理規定
不鏽鋼壓力容器製造管理規定(doc 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不鏽鋼壓力容器製造的質量,確保其安全使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鏽鋼壓力容器的製造除應符合GB150《鋼製壓力容器》、GB151《鋼製管殼式換熱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設計圖樣和有關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不鏽鋼壓力容器的製造單位。常壓不鏽鋼容器的製造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材料
第四條 用於製造壓力容器的不鏽鋼材料及焊材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進口材料的技術性能符合國外有關規定的同時,還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規範。其質量證明書應由材料生產單位提供,內容必須齊全、準確。
第五條 用於製造一、二類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不鏽鋼材料,其質量證明書中項目不全或實物標誌不清時,須進行必要的檢驗或試驗,判明其牌號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後方可使用。
用於製造三類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不鏽鋼材料,除按有關要求進行必要的化學成份、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複驗外,對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應對材料的抗晶間腐蝕性能進行複驗。
第六條 不鏽鋼材料需作晶間腐蝕複驗的,按GB4334《不鏽鋼晶間腐蝕試驗》或GB1223《不鏽耐酸鋼晶間腐蝕傾向試驗方法》進行,設計圖樣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製造壓力容器的不鏽鋼不得有分層,表麵不允許有裂紋、結疤。經酸洗供應的不鏽鋼板表麵不允許有氧化皮和過酸洗。
第八條 不鏽鋼原材料應按鋼號、規格、爐批號分類在室內放置。並與碳素鋼材料有嚴格的隔離措施。
第九條 不鏽鋼材料上應有清晰的入庫標記。該標記應采用無氯無硫記號筆書寫,不得打鋼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汙染的物料書寫。
第三章 製造環境
第十條 不鏽鋼壓力容器的製造應有獨立、封閉的生產車間或專用固定生產場地,應與碳素鋼製品嚴格隔離。
不鏽鋼壓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鋼零部件,其零部件應分開製造。
第十一條 為防止鐵離子和其它雜質的汙染,不鏽鋼壓力容器生產場所保持清潔、幹燥,嚴格控製灰塵。地麵應鋪設橡膠或木質墊板。
生產中應使用專用的滾輪架、吊夾具以及工裝設備。
第十二條 在不鏽鋼壓力容器製造過程中,操作人員應穿著軟質橡膠工程鞋,鞋底不得帶有鐵釘等尖銳異物。
第十三條 不鏽鋼零部件,應配有木質堆放架,不得任意堆放。
在不鏽鋼零部件周轉和運輸過程中,應配備必要的防鐵離子汙染和磕劃傷的運送工具。
第十四條 不鏽鋼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類的雜質後方可進行熱加工,熱成型或熱處理過程使用的加熱爐氣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須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不鏽鋼壓力容器的表麵處理應有獨立的場地,並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章 加工成型及焊接
第十六條 不鏽鋼板下料時,應將不鏽鋼板移至專用場地下料,嚴禁在不鏽鋼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過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鏽鋼材料表麵嚴禁用鋼針劃線和打洋衝眼。
第十七條 不鏽鋼材料移植標記和檢驗確認標記應在不鏽鋼板上用無氯無硫的記號筆書寫,同時做好下料的書麵記錄。在製造不鏽鋼壓力容器過程中,如發現材料標記不清晰時,需經檢驗確認以後及時補寫。
第十八條 不鏽鋼板應采用等離子切割或機械加工下料。當利用機械加工下料時,機床應清理幹淨。
不鏽鋼板圈圓時,卷板機應用無鐵離子的材料覆蓋軋輥表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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