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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和倉庫建築設計防火規範(DOC 21頁)

所屬分類:
倉庫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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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建築, 建築設計, 設計防火規範
廠房和倉庫建築設計防火規範(DOC 21頁)內容簡介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
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
2.可燃固體
2.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
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於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
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麵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係統,
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麵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麵積不應大於12000m2。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麵積不大於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麵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
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麵外牆的門、
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
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3廠房和倉庫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5m,
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鐵路、
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3.2.1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表3.3.1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麵積
表3.3.2倉庫的層數和麵積
表3.4.1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m)
表3.4.3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表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
表3.5.2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m)
表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築、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表3.6.4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規定值(m2/m3)
表3.7.4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m)
表3.7.5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人最小疏散淨寬度(m/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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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和倉庫建築設計防火規範(DOC 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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