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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監察規程(DOC 23頁)

所屬分類:
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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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察, 監察規程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DOC 2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七章充裝
第三章材料
第九章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製造
第八章定期檢驗
第六章氣瓶附件
第十章附則
第四章設計
表4高壓液化氣體的充裝係數
表5低壓液化氣體的充裝係數
1—充裝氣體名稱或化學分子式;
1.臨界溫度小於-10℃的為永久氣體;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1.改變原設計;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
同一製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範連續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並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1.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後,方可卸下瓶閥。
1.經銷有製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的產品或不合格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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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安全監察規程(DOC 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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