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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措施(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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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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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 安全措施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doc 2頁)內容簡介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目錄:
1、拆遷法
2、隔離法
3、移去可燃物
4、清洗和置換
5、動火分析
6、敞開和通風
7準備消防器材和監護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內容提要:
1、拆遷法
拆遷法就是把禁火區內需要動火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從主體上拆下來,遷往安全區動火後,再裝回原處。此法最安全,隻要工件能拆得下來,應盡量運用。
2、隔離法
一種是將動火設備和運行設備作有效的隔離,例如管道上用盲板,加封頭塞頭,拆掉一節管子等辦法。另一種是捕集火花,隔離熔渣,將動火點和附近的可燃物隔離。例如用濕布、麻袋、石棉毯等不燃材料,將易燃物及其管道連接處遮蓋起來,或用鐵皮將焊工四麵包圍,隔離在內,防止火星飛出。如在建築物或設備的上層動火,就要堵塞漏洞,上下隔絕,嚴防火星落入下層。在室外高處,則用耐火不燃檔板或水盤等,控製火花方向。
3、移去可燃物
凡是焊割火花可到達的地方,應該把可燃物全部搬開,包括竹架板、廢棉紗等。笨重的或無法撤離的可燃物,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4、清洗和置換
這兩項都是消除設備內危險物質的措施,在任何檢修作業前,都應執行。罐內作業的設備,經過清洗和置換之後,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要求:(1)其衝洗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2)含氧量在18-21 %
(3)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若在罐內需要進行動火作業,則其可燃氣體濃度,必須達到動火的要求。
5、動火分析
經清洗或置換後的設備、管道在動火前,應進行檢查和分析。一般宜采用化學和儀器分析法測定,其標準是:如爆炸下限大於4%(體積)的,可燃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0.5%,如爆炸下限小於4% 的,則濃度應小於0.2% 取樣分析的時間不得早於動火作業開始前的半小時,而且要注意取樣的代表性,做到分析數據準確可靠。連續作業滿二小時後宜再分析一次。
6、敞開和通風
需要動火的設備,凡有條件打開的鍋蓋、人孔、料孔等必須全部打開,在室內動火時,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嚴冬也要敞開門,必要時采用局部抽風。如在設備內部動火,通風更為重要。
7準備消防器材和監護
在危險性較大的動火現場,必須有人監護,並準備好足夠的、相應的滅火器材,以便隨時撲滅初起火,有時還應派消防車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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