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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福利管理辦法(二)(doc 7頁)

所屬分類:
員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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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司員工福利, 員工福利管理, 福利管理辦法
公司員工福利管理辦法(二)(doc 7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福利管理辦法(二)內容提要:
(一)基本養老保險由公司和員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公司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辦理時間
員工自辦理入司手續的當月起,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養老保險。
(三)停辦時間
公司自停發該員工工資次月起,停辦該員工的養老保險。
(四)轉移時間
員工離職時,在檔案關係轉出後,可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五)辦理地點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六)繳費標準
公司月繳納額=企業上年度全體員工月繳費基數總額 * 19%
個人月繳納額=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 * 7%
1、 公司和個人繳費標準按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規定員工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2、按北京市勞動局規定:從2003年起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即為8%。
(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北京市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障號碼製度,員工的社會保障號碼終身不變。
2、公司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員工的社會保障號碼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3、個人帳戶按員工本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例如,2002年個人繳納的7%的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4%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4、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5、員工個人帳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隻用於員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員工在職或者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繼承,其餘部分並入養老保險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員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10年以上;員工在1998年6月30日後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15年以上的員工,同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年限不足規定的,在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3、員工退休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由員工累計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儲存額、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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