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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範圍(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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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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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範圍(doc 10頁)內容簡介

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範圍目錄: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掌握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範圍內容提要:
第一,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三個代表”和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指導思想。
第二, 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三,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
第四,從業人員必須提高自身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製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
1.空間的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製裁。
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製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3.排除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對這種排除適用的特殊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
(1)《安全生產法》確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基本的方針、原則、法律製度和新的法律規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無法確定並且沒有規定的,它們普遍適用於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不適用《安全生產法》。這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專門解決消防和交通領域安全生產特殊問題的單行立法。涉及這些領域的安全生產問題,應當首先考慮和優先適用特殊法的規定。《安全生產法》正是根據這個原則,充分考慮和界定了它與相關特殊法的銜接和關係,在其普遍適用的前提下對特別法的適用做出了除外規定。這樣規定,在同一問題上就不存在普通法與特殊法之間有關法律條文規定不一致的“法律衝突”,更不存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等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有關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多數都已年代久遠,有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形勢,亟待修訂和補充。《安全生產法》的大部分法律規定,都是上述特別法所沒有的。也就是說,現行的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特殊的安全生產問題沒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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