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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團董事會議事程序規定(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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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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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集團, 董事會議事, 議事程序, 程序規定
某集團董事會議事程序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某集團董事會議事程序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應於會議5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以及其他列席人員。臨時會議應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各董事和有關列席人員。如因有緊急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可不受上述通知日期的限製。
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會議事由及議題;
(三)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條 董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實地或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條 董事會應保證各位董事對所討論的議題充分表達意見,董事會會議對所討論的議題應逐項進行,每位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所討論的議題逐項明確表示意見。獨立董事應當就集團章程規定的事項向董事會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秘書承辦會務事項。
董事會秘書負責向集團有關部門收集會議所議事項的議案和有關材料。各有關部門一般應在會議召開7日前(或通知時間)提交給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整理後提呈董事長確定會議議程及會議通知。
召開定期會議,董事會秘書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7日向董事提交議案及有關材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集團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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