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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管理條例(doc 2頁)

所屬分類:
行政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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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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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行政, 行政許可, 程序管理, 管理條例
企業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管理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企業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步驟,遵守行政許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行政相對人在本區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依法向本局提出如下相關行政許可申請:
(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
(二)挖掘城市道路許可;
(三)特種車輛行駛道路、橋梁許可;
(四)依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管線、杆線設施許可;
(五)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設立核準;
(六) 燃氣社(自)供單位、瓶裝氣供應點(城市新建燃氣企業)許可;
(七) 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宣傳品許可;
(八) 環衛設施遷移、拆除、封閉許可;
(九) 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十)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行政相對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引起的法律後果,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申報窗口”(以下簡稱“窗口”)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幫助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應當當場或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五個工作日內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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