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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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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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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集合資金, 資金信托, 信托業務, 通知
關於規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doc 12頁)內容簡介
關於規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提要:
為進一步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審慎監管,規範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行為,維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現就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委托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
二、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托計劃,並在集合信托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冊地銀監局報告。異地推介集合信托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托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托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托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淨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在任一時點,信托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托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托情況的正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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