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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分包業務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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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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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建築安裝工程, 工程分包, 業務, 稅收管理, 管理問題, 通知
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分包業務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doc 6頁)內容簡介
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分包業務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目錄:
一、建築安裝工程總承包人分包本市建築工程業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並按規定向分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二、分包人將建築安裝工程分包業務再分包的,由分包人向再分包人開具《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建築安裝工程分包項目完稅分割單》(以下簡稱《完稅分割單》,式樣見附件1)。
三、分包人應在再分包項目總工作量之內給再分包人開具《完稅分割單》。《完稅分割單》開具後,分包人必須提供分包施工合同、再分包項目合同、《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提交主管稅務機關予以核實。
四、再分包人申請開具發票時,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完稅分割單》“證明聯”、“通知聯”。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符合條件的,為其代開發票,並在《完稅分割單》“證明聯”、“通知聯”的“再分包人主管稅務機關”欄注明已開發票項目、金額、號碼和時間,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將 “證明聯”退還再分包人,將“通知聯”存檔備查。
五、實行建築安裝工程再分包業務《完稅分割單》管理辦法後,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對總承包工程項目設立分包、再分包建安工程量台賬,按實記錄分包建安工程量、再分包項目《完稅分割單》開具的建安工程量和已開具發票信息。對《完稅分割單》開具的建安工程量超過分包工程量的、以及申請開具發票金額超過《完稅分割單》開具的建安工程量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征收稅款。
六、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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