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能力含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及核定標準(DOC 49頁)
煤礦生產能力含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及核定標準(DOC 4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七章 采掘工作麵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章 提升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章 核定生產能力
第九章 地麵生產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二章 設計生產能力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第五章 供電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第八章 通風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係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第六章 井下運輸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係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核定資質證書不得偽造、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一章 選煤廠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二條 核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係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章 露天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第四十一條 排土環節能力按下式計算:
第四章 井下排水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表8-1 K采高——回采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
表8-2 K采高長——回采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
表8-3 K溫——回采工作麵溫度與對應風速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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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采掘工作麵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章 提升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三章 核定生產能力
第九章 地麵生產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章 資源儲量及服務年限核查
第二章 設計生產能力
第五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第五章 供電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條 煤礦資源儲量核查內容及標準:
第八章 通風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六條 煤礦通風係統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井下各用風
第六章 井下運輸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一條 主井提升係統核定生產能力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核定資質證書不得偽造、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一章 選煤廠生產能力核定
第十二條 核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 混合井提升係統能力核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章 露天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第四十一條 排土環節能力按下式計算:
第四章 井下排水係統生產能力核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表8-1 K采高——回采工作麵采高調整係數
表8-2 K采高長——回采工作麵長度調整係數
表8-3 K溫——回采工作麵溫度與對應風速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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