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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doc 12頁)

所屬分類:
財務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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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人員, 崗位職責, 工作要求
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doc 12頁)內容簡介

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目錄:
一、辦理現金收支業務
二、辦理銀行結算業務
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四、保管現金、有價證券
五、保管空白支票、印章
六、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會計工作交接

出納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內容提要:
出納人員具體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在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同樣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製。(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同樣適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範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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