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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doc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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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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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doc 4頁)內容簡介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目錄:
一、“就業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二、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法製思考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內容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大學生畢業分配政策方麵作了重大調整,即由原來的國家計劃分配轉變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機製,這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場,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同時,為了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充分尊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意願,保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筆者認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後簡稱《協議》)其法律性質是一種民事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一)《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中,畢業生可以自由地選擇用人單位,到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的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從而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單位、組織非依法定理由不得對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加以幹涉。
  (二)《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隻有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協議》,否則《協議》就不能成立。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畢業生要有到用人單位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要有接收安排畢業生工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隻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該協議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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