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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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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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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 華人, 人民, 共和國, 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doc 14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內容簡介: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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